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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当前得位置:首页 > 查看正文 太仓局港办退运1批未办理进境检疫许可的德国玉米粒
案由:
2007年7月下旬,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通过太仓中货向太仓局港办报检1批德国进口玉米粒,数量4吨,以1个40英尺集装箱装运。港办综合科在审单时发现玉米粒属于须办理进境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植物产品,但该进口公司未事先办理相应的进境检疫许可,遂通知企业不予受理报检。进口企业遂提出申请补办相关手续。 该公司于8月初向省局提交办理进境植物检疫许可证的申请。太仓局港办受省局委托,于8月中旬对该公司的进境植物产品防疫监管条件进行了初步考核,并提交了预考核报告。省局初审合格后,将该批玉米粒的申报手续上报至总局动植检司审批。总局审核后认为,“出口国或所申请产品疫情不详,需要风险分析,目前暂不审批。” 案件处理: 太仓局港办接到省局答复后,于10月8日正式通知企业,要求对该批货物做退货或销毁处理。10月9日,企业向我办提交书面申请,对该批货物做退运处理。我办据此出具《退运通知》,通知海关对该批玉米粒做退运处理。 案件分析: 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进口大宗粮谷类等植物产品,应事先办理进境植物检疫许可证。国家设置进境检疫许可审批的主要目的就在于通过事先审核及风险分析,避免疫情严重或疫情不明的动植物产品进入我国,对我国的农林业生产造成危害。 该企业由于缺乏这方面的知识,事先又未向我办提出咨询,造成在进口玉米粒之前,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而致使被退运,对企业也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在此期间,我局对该企业做了宣传和教育,促使企业理解并积极支持我局的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通过这一事例,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推动企业自觉主动遵守,共同做好检疫防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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